日前,长春市部分企业员工向记者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过程中,每月扣留部分工资作为“年度保证金”,未干满一年,这部分工资不予返回。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这种行为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员工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苏先生从乡镇卫生所退休后来到长春市某医药连锁企业做营业员,月薪400元。在当初应聘的时候,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对于药店新聘用的员工,工资每月要扣留100元作为“年度保证金”,说是为了防止员工中途跳槽。如未干满1年,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这部分工资将不再返回。干满1年后,可以将这部分工资一次性返回。
据苏先生介绍,当初对药店这种做法并未在意,觉得这样规定可能也算合理。但工作一段时间后,他发现企业在不断地辞人和招人,很多员工干了近十个月,突然就被企业辞退了,所谓的“年度保证金”显然打了水漂。苏先生还介绍说,据他了解目前实行这种“年度保证金”的企业还有许多。
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工资,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企业要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变相克扣员工工资。即使企业是出于稳定队伍等目的,也不允许这样做。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提醒说,求职者在应聘过程中,遇到这种行为一定不要迁就,应向相应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