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报上看到这样的告示,某单位列出一串人名,要求这些人员限期回单位办理手续,逾期后果自负云云。
据我所知,到了公告到期的时间,这些人如果没到单位去办理“相关手续”,肯定会被单位以“自动离职”为名“除名”处理。
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现在有些单位或经营困难或缺乏活力,有能力的人免不了想跳槽。但个别单位对待这些跳槽者的做法却不敢令人苟同。有些单位既不肯放人,也不让辞职,甚至连自动离职的“待遇”都不给,让人家背一个“旷工”或“开除”的黑锅走人。当然,这样一种情况是极个别极少数。但是,相当多的跳槽职员特别是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员被原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剥夺”辞职的权利,却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员工辞职是根据有关规定,原单位必须付给一定的辞职补偿费,而“自动离职”就没有这部分补偿了。于是,绝大多数单位对辞职员工都不按正规的辞职手续办理,而是采取种种“变通”手法以推卸自己的经济责任,甚至一些单位领导借此公报私仇,员工则忍气吞声无可奈何。
现行的单位制度以及与此相配套的人事档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个人对单位的人身依附,在个人和单位之间,个人是弱势群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个人的各项权利保护不够,或者法律法规虽有明文规定却没有相应的严格的程序保障,导致个人权利在与单位利益甚至与单位领导利益冲突时,常常丧失得一干二净。法律规定的职工有辞职等等的权利,一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往往就名存实亡。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各用人单位对人才的使用灵活度越来越高,个人对单位的各种人身依附关系也越来越少。辞职应该是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任何人自由谋求幸福自由寻找工作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这个基本权利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被轻易剥夺。除了事关单位的技术核心和商业秘密必须对辞职人员加以限制之外(但也决不是允不允许辞职的问题,而只能是在规定对方不得泄露秘密方面加以限制),辞职的主动权应该牢牢掌握在每一个员工自己手里,而不应该总是掌握在用人单位或别人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