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黑气”最高罚50万
作者/来源:新浪网 日期: 2010-09-02 点击率:696
新规摘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事先通知用户而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陆璟 通讯员 城管委) 记者8月31日从广州市城管委获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起正式施行。规定获得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不得为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希望借此从源头上杜绝无证经营者的燃气来源,防止“黑气”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