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江苏省环保局 日期: 2008-11-03 点击率:2214
第一条 为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以下简称断面)水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部分入湖河流断面试行。试点结束后,在太湖流域及其他流域推行。
监测考核断面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置。
第三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