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 日期: 2009-12-28 点击率:1623
鲁政办发〔2009〕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09〕64号)精神,自2010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和示范推广。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扶持资金分配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